三部门联合发文:利用文化和旅游资源、 文物资源提升青少年精神素养
2月21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利用文化和旅游资源、文物资源提升青少年精神素养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整合文化和旅游资源、文物资源,利用学生课后服务时间、节假日和寒暑假,面向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广大青少年艰苦奋斗、奋发向上、顽强拼搏的意志品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提升青少年精神素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有效服务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为青少年就近参加文化活动提供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便利。具备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设置未成年人专属活动空间和固定服务时段,组织适合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公共文化机构在保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的基础上,可适当引入具备资质的艺术院校、文艺社团、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服务内容、时间、收费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丰富精神文化产品供给。加强艺术创作选题引导,推出一批能够提升青少年精神素养的文艺精品。广泛开展青少年艺术交流展示活动,办好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推动爱国歌曲传唱。面向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国家安全、普法教育等主题公益演出和展览展示活动。鼓励文化文物单位、艺术院校、旅游院校等面向青少年开发设计寓教于乐的文创产品,推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精品课程。
(五)支持学校课后服务。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一批思想品质过硬、热爱教育事业的优秀文化工作者,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由义务教育学校根据需要自主选聘为文化辅导员。文化辅导员要积极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开设文化艺术类活动课程,指导学生文化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活动,切实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对到校参与课后服务的文化辅导员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经费纳入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遴选校外艺术培训机构,形成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名单,按照公益性原则,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课后服务代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
(六)推动红色旅游资源进校园。结合青少年特点,遴选适合进入校园的红色旅游资源,推动红色教育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组织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红色旅游金牌讲解员进校园开展党史故事宣讲,继续举办全国红色故事讲解员大赛、全国大学生红色旅游创意策划大赛等特色品牌活动,创新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载体。组织优秀红色旅游演艺作品展演展播,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推出《跟着书本去旅行》红色旅游短片。
(八)优秀典型示范引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加强联动,组织开展“青少年精神素养培养优秀案例”推介活动。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文艺院团、艺术院校、红色旅游景区,在联合开展中小学生校内外活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升青少年精神素养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十)坚持正确导向。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面向青少年开展的文化活动、培训辅导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把关,坚持正确导向,确保活动教育性和公益性。
(十一)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对青少年参加的各类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研究制定安全预案。要针对青少年特点,开展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加强场馆内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要开展师生活动前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青少年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严格遵守属地疫情防控动态调控机制,做好进入场馆、景区和学校的疫情防控。